摘要:《送法下乡》的理论视角是现代国家建构。
中国共产党人的初心和使命,就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23]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11页。
要保证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15]按照这些深刻的论断,我们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法治基础,它承担着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责任。[13]在深入思考这些重大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既要着眼于社会主义民主,也要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16]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第35-36页。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总结和运用党领导人民实行法治的成功经验,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不断丰富和发展符合中国实际、具有中国特色、体现社会发展规律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21] 《习近平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有力法治保障》,《人民日报》2020年11月18日,第1版。在通过立法协调利益关系的过程中,要把保障人民权益、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期待、增进人民的幸福安康放到更加重要的位置上。适度放活,需要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探索放活宅基地使用权的具体路径,为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增加出口。
另一方面,市场化改革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开始实行市场化收费服务。[22]米格代尔认为,国家能力是国家领导者通过国家的计划、政策和行动来实现其改造社会目标的能力,包括提取、渗透、规制、分配四大能力。《乡村振兴促进法》第41条提出,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社会治理体系,既是一种法律政策表达,也有很大作为的空间。因此,需要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畅通权益救济渠道,确保乡村振兴中的合法权益都能得到法治保障。
第三,执行人员被社会势力俘获,不能忠实于执行目标。(1)内生型民间组织以村庄内的村民为受益主体,基于群众自我组织的意愿从内部产生,为村庄内部服务,是村庄整合、动员、发展的有效载体。
这类事务的核心在于对办事者的监督,因此可以称为监理型民主治理。《乡村振兴促进法》第25条要求各级政府加强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培养有文化、懂技术、善经营、会管理的高素质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创新创业带头人,这包括《规划》所提出的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因此,需要从法治上在社会保障、基本公共服务领域对农民进行赋权,在人才保障领域依法施策,实现民生法治保障。市场主导供给模式使法律服务的公共性遭到侵蚀,削弱了乡村法律服务的供给。
农民如果务工经商成功,可能进城安居,但多数家庭做不到。如果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绝对化,就难以越过少数反对者,遭遇反公地悲剧,[15]最终所有人的土地权益都难以实现。(三)农用地权益的法治保障 我国农用地实行三权分置,土地集体所有权、农户的承包权、土地的经营权分置并行。此外,更多的农民,要么在乡村发展,要么虽然外向发展却仍然依赖农业收入。
村级民主治理就是在村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进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45条指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和支持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健全村民委员会民主决策机制和村务公开制度,增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能力。
[10]周其仁:《增加中国农民家庭的财产性收入》,《农村金融研究》2009年第11期,第31页。所谓的新型职业农民,是以农业为职业、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收入主要来自农业生产经营并达到相当水平的现代农业从业者,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主、农民合作社领办人和农业企业骨干等,他们是农村适度规模经营的主体。
地权保障是乡村振兴的基础条件,是提供乡村振兴的空间基础和生产资料。[6]从管理的角度来看,居住证制度基于城市承载能力和经济社会发展,为了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过程稳定有序。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乡村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最早是政府主导供给模式,后来逐渐出现市场主导供给模式和混合供给模式。农用地权益的法治保障因此体现在保护各方的权益,在乡村振兴角度上尤其需要保障农民权益。在有些项目落地时,可能出现极个别不管不顾的村民,明知可以从项目中受益也不愿意合作。土地的市场价值受很多因素的影响,包括用途管制、城市规划、区位等。
而积极作为要出效果,必须有积极作为的能力,在乡村就体现为基层治理能力。《乡村振兴促进法》第55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促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民自愿有序进城落户,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等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周红云:《社会资本理论述评》,《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2年第5期,第29-41页。国家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提高农村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水平,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妇女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困境儿童的关爱服务。
目前,基层政府鼓励建立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为基层社会组织提供组织运作、活动场地、活动经费、人才队伍等方面支持。作为改革措施,居住证制度应运而生,北京、上海、深圳等城市相继出台了居住证制度。
其中的很多具体措施,都有助于强化乡村聚集和运用经济资源的能力、有效执行的能力。乡村振兴的民生保障和人才支持、乡村振兴过程中的土地权益保障、乡村振兴事务的社会治理保障、乡村振兴权益的实现及救济,分别对应乡村振兴的人、地、事、权等基本维度。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一个系统工程,相应的基层法治需要全面推进。2021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加快推进村庄规划工作,加强乡村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实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行动,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各类生产技术服务型社会组织,可以提供服务、推广和传播科技知识,推动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职业农民发展。三是各种农村社会主体之间的矛盾和纠纷,可以通过民间调解、人民调解、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渠道化解。
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过程中,乃至于农民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难免产生各种纠纷,纠纷得到有效解决、权益受到保护,这是乡村振兴的基本要求。目前,乡村可以利用的经济资源大多来自政府财政资源投入。
社会组织治理在有些事务中具有优势,可以通过提供公共服务来促进乡村振兴,弥补政府和市场的不足。[23]王绍光、胡鞍钢曾将国家能力概括为国家将自己意志、目标转化为现实的能力,分为汲取、调控、合法化、强制四种能力。
构建促进乡村振兴的基层法治体系,完善基层国家权力的运行体制机制,维护农民权益和乡村社会公共利益,完善促进乡村振兴的各方面法律制度,成为基层法治的主要内容和基层法治研究的主要面向。当然,聚集社会资源是另外一种资源筹集方式。《乡村振兴促进法》第11条提出,鼓励、支持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方面参与乡村振兴促进相关活动。[17] (二)社会组织治理的法治保障 社会组织是以社会力量为基础,以提供公共服务、从事公益活动为内容,实行自我管理与服务的社会性与自治性组织。
(1)农业规模经营中的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福山甚至指出,国家能力就是制定并实施政策和执法的能力,特别是干净透明的执法能力。
居住证可以让持证人在工作、生活等方面享受居民待遇,而完全的市民待遇,还需要在持有居住证之后有足够的积分,取得户籍之后才能享有。[30]应星:《迎法入乡与接近正义——对中国乡村赤脚律师的个案研究》,《政法论坛》2007年第1期,第79-94页。
不过,目前在很多地区村庄,由于土地资源紧张,免费获得宅基地的做法已陷入停滞。第二,有效执行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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